(2017)苏0981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袁俊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袁俊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938号原告:王旭东,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高,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俊青,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头灶镇。原告王旭东与被告袁俊青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旭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旭东负担。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