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福泉华鑫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福泉华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805号原告李勇,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县。被告福泉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自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福泉华鑫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4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夏 铜人民陪审员 马绍明人民陪审员 周以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