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启平、徐启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37号申请人:徐启平,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启传,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玉珍,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玉英,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甲国际贸易集团大楼四层。负责人:郑晓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因其亲属徐启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41365元,(户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账号:38×××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二、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均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