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法定代表人:白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拉玛多杰,该公司董事长。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二、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386405元、违约金及损失20000元、模具损失45200元,如果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则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5085.50元由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所有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财产线索为由,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设定抵押,本院虽然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土地但不便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停止生产至今;申请执行人知悉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现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鉴于此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赵永胜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