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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伟珍与潘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珍,潘统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1106号原告:金伟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潘统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金伟珍与被告潘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潘统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8日,被告潘统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伟珍借款5000元。同日,原告金伟珍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潘统昊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此后,被告潘统昊未向原告金伟珍未偿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统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伟珍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统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靓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