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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与丁某、全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丁某,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某。被执行人:丁某,女。被执行人:全某,男。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鹏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胜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