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毳与袁小燕、第三人袁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毳,袁小燕,袁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947号原告:唐毳,女,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康(社区推荐),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袁小燕,女,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用,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小飞(曾用名袁晓晖),女,生于1972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唐毳与被告袁小燕、第三人袁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毳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唐毳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宗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