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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1744尹春霞与毕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霞,毕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尹春霞,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毕邦国,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春霞与被执行人毕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706执17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