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与被告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202号之一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87621352H。法定代表人:刘世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燕,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新疆海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