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华南国际名车展览中心申请执行邱达明、郑周松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15-6130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南国际名车展览中心,邱达明,郑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1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南国际名车展览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黎名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华、邓惠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达明,男,成年。被执行人:郑周松,男,成年。原告广州华南国际名车展览中心诉被告邱达明、郑周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华南国际名车展览中心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达明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郑周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邱达明名下财产如下: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金诚三街某房的房产,本院已拍卖该房屋。拍卖款扣除抵押债权额、评估费、执行费后,已经将余款745283.53元发还申请人;车牌号码为粤AXX**的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登记在广州市佰高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作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止执行上述股权。另本院诉保查封被执行人郑周松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某房的房屋产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放弃对郑周松的执行,本院已对该房屋作解封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邱达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