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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保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211224001196359Q。法定代表人刘彦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延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环罚[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进行检查及对供暖锅炉型号为DHL29-1.25/130/70-AII(2台)锅炉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在正常生产期间,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监测报告大气污染物评价:测试锅炉1烟尘排放浓度为54.2mg/m3,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67mg/m3,超标1.67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60.7mg/m3,超标0.4倍。锅炉2烟尘排放浓度为90.7mg/m3,超标0.13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301mg/m3,超标2.25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89.7mg/m3,超标0.22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违法事实情节符合《铁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裁量幅度标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昌图县八面城镇供热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二)项作出的昌环罚[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罚[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丹审 判 员  李倩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佟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