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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汪啸林、汪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汪啸林,汪明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624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号。负责人吴平岩,该分公司首席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啸林,男,汉族,1998年6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明新,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汪啸林、汪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毛建斌人民陪审员  范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尹亚林校对:尹亚林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