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俞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俞文明,林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三期C区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2646576-3。负责人:关秀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文明、林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闽0103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俞文明、被告林秀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16日止,已结欠利息61296.92元、罚息4567.5元、复利186.65元;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并支付原告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98元。二、被告俞文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区瀛洲街道××路××花园××#楼××单元的房产,在最高债权额15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对该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文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区瀛洲街道××路××花园××#楼××单元房屋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区瀛洲街道××路××花园××#楼××单元房屋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