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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孟凡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林,孟凡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442号原告孟祥林,男,57岁,1960年5月20日,汉族,地址:宁城县,联系方式:1378976****诉讼代理人孟祥礼,亲友。被告孟凡海,男,67岁,1949年11月11日,汉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孟祥林孟凡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孟祥林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孟祥林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