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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邓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元,由邓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春审 判 员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