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史谊宽、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史谊宽,张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2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锦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谊宽,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峰,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公司)、史谊宽、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普罗公司起诉请求交通事故侵权人史谊宽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海峰承担连带责任,阳光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普罗公司车辆维修损失172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对史谊宽驾驶的本田雅阁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是否投保交强险,与普罗公司捷达车发生多车连撞的段某春驾驶的五菱面包车是否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未予查清,并导致程序不当。肇事车辆、段某春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其产生的法律责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不同。对投保交强险的其他事故所涉车辆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以阳光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判令阳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确定赔付责任的主体及责任的承担同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予以认定,并对交强险、侵权人的赔付数额准确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丛海彬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