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334吴网平与黄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网平,黄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334号原告:吴网平,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枫,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0521028J,住所地靖江市巧丽公寓C区(渔婆南路60号)58-07。负责人:张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网平与被告黄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网平撤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