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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良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良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150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瑞昌市赛湖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相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良仁,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申请项目是:1、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拖欠劳动者工资283969元;2、加付拖欠工资0.5倍赔偿金141984.5元。申请执行两项合计人民币425953.5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