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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玉成诉被告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颁发营业执照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成,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运城市君诚至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02行初23号原告康玉成,男。被告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委托代理人王宏,该局注册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昕,该局法制科副科长。第三人运城市君诚至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玉成诉被告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颁发营业执照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玉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玉成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人民陪审员 文宇红人民陪审员 王   引   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一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