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程娟、童石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娟,童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程娟,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生,住萍乡。被执行人童石根,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石根所有的赣J×××××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