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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程娟、童石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娟,童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程娟,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生,住萍乡。被执行人童石根,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石根所有的赣J×××××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