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华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伟,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淮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6日被淮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杰民、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5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王华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可证的情况下,将淮阳县葛店乡葛店村西地马庄东头的杨树16棵伐倒。经淮阳县林业局鉴定,被伐的16棵杨树木蓄积为17.073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淮阳县林业局的证明、涉案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陈某、谢某、胡某、薛某、顾某、李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伟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伟能够当庭认罪且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伟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一把灰色汽油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