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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薛志鹏与孙守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鹏,孙守申,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薛志鹏,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守申,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农安县。被执行人:吉娜,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薛志鹏与被执行人孙守申、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2017年8月18日给付5000.00元,2017年9月28日之前再给付35000.00元,余款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还款5000.00元,每月30日前给付,三年内还清,二被执行人用自家经营的农安至于克营运客车及营运路线,车牌号为:吉A6J6**号担保,如果违反和解协议,法院可直接拍卖二被执行人客车及营运路线,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法院可以一直查封二被执行人客车及营运路线。申请执行人薛志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07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孙守申、吉娜不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薛志鹏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