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X、陆X诉尹XX、孔X、彭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陆X,尹XX,孔X,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469号原告:徐X,男。原告:陆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XX,男。被告:孔X,女。被告:彭XX,男。原告徐X、陆X诉被告尹XX、孔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原告徐X、陆X未预缴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X、陆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代理审判员 嵇筱沁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