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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X、陆X诉尹XX、孔X、彭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陆X,尹XX,孔X,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469号原告:徐X,男。原告:陆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XX,男。被告:孔X,女。被告:彭XX,男。原告徐X、陆X诉被告尹XX、孔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原告徐X、陆X未预缴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X、陆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代理审判员  嵇筱沁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