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彭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彭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被执行人:彭玉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彭玉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