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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高小强,王明琼,高爱民,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大道433号。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高小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明琼,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高爱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文东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被执行人:孙瑛梅,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韩胜,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爱民、高小强、文东益、孙瑛梅、韩胜、张松、王明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38.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