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敏与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敏,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姚敏,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2578-X,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王万鑫。被执行人:王万鑫,男,汉族,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姚敏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050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万鑫银行存款、公安、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均被另案处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予以布控拘留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605087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嘉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