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时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林时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61号原告: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7335U。法定代表人:高瑞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时炭,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时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邱碧蓉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