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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饶桂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桂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337号原告:饶桂梅,女,出生于1945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莉,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段南侧1-6层向西第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54552B。法定代表人:孙营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斌,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张保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联,但张保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张保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会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