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戴荫辉与傅丽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荫辉,傅丽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651号原告:戴荫辉,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傅丽琼,女,1970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戴荫辉与被告傅丽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戴荫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戴荫辉以傅丽琼已经付清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荫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荫辉负担。审 判 员 杨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王金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