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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某、李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李某1,李某,李家清,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38-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家清。被执行人李家清。被执行人李某3。被执行人李某4。被执行人李某5。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梁某继承的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梁某所有,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继文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法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