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成爽与被上诉人李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成爽,李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成爽(曾用名姜成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百楼,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成爽因与被上诉人李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成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成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姜成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