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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成爽与被上诉人李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成爽,李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成爽(曾用名姜成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百楼,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成爽因与被上诉人李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成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成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姜成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