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宝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616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平,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瓦房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建瓴,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玉娥、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平及辩护人肖建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3月份,李某1将装有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衣柜存放于陈宝平和李某2家中,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宝平趁妻子李某2不在家中,将被害人李某1衣柜内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13万元人民币和玉挂件、手镯等金银首饰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48884元。综上,被告人陈宝平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788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宝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宝平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即使构成犯罪,也具有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动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5、本案发生诱因是被告人父亲有大额外债,被告人窃取财物是想替父还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有悔罪表示,主观恶性小。6、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综上,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或判处被告人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3月份,李某1将自己的衣柜存放于陈宝平和李某2二人共同的家中,并告知李某2柜里有值钱的物品和重要资料。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宝平趁妻子李某2不在家,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1衣柜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13万元人民币和玉挂件、手镯等金银首饰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48884元。被告人陈宝平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8884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宝平主动通知李某1到其家中,告知李某1上述物品是其拿走的;13万元人民币和金银首饰均已退还李某1。李某1与李某2系姑、侄女关系,陈宝平与李某2系夫妻。李某1对被告人陈宝平谅解,并不予追究。被告人陈宝平已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2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陈宝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和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身份证及被告人陈宝平缴纳罚金收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平乘他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宝平系自首,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李某1与李某2系亲属、陈宝平与李某2系夫妻,涉案财物均已退还李某1,未给李某1造成损失,李某1对被告人陈宝平谅解并不予追究,对被告人陈宝平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被告人系自首并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被害人系其亲属并对其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宝平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辉人民陪审员 姜英人民陪审员 武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