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呙华蓉与林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华蓉,林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584号原告:呙华蓉,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林玲,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原告呙华蓉与被告林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呙华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呙华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