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冬与唐开荣、齐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齐晓红,唐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冬,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齐晓红,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唐开荣,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朱冬申请执行齐晓红、唐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7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首彬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家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