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号521-523号。法定代表人杜鹏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E区103室)。法定代表人王新会。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捷达路26号A区公寓楼08层808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苏大普,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工业园14号厂房B座。法定代表人苏大普,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建民,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苏大普,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11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二百五十八元七角七分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已执行完毕行为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二百五十八元七角七分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1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向京审判员 张 耀审判员 潘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