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与赵建强、段晓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赵建强,段晓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周西军,袁兴平,徐培林,闫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3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玉彬,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员工,住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星,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强,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段晓芝,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69-1301-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汝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克拉玛依市。被告:周西军,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7连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袁兴平,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7连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培林,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7连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语,女,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7连职工,住所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独山子支行)与被告赵建强、段晓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克拉玛依分公司)、周西军、袁兴平、徐培林、闫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储独山子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建强、段晓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周西军、袁兴平、徐培林、闫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龙泽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