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英诉被告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英,杨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2139号原告:李辉英,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九嶷南路***号。被告:杨光辉,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坦坝村*组。原告李辉英诉被告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辉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辉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英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