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王建红、吴菊梅、张禹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建红,吴菊梅,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光明佳苑4号楼1至2层4、5商铺。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吴菊梅,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张禹,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建红、吴菊梅、张禹银行存款3474001.6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