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静、江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静,江振文,崔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静,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江振文,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政和县,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崔燕,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特丹市阳明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江静与被执行人江振文、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5905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汽车、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