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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汉权、李作付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权,李作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汉权,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李作付,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住所地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汉权与被执行人李作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6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作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汉权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现场勘查后发现目前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范围,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汉权与被执行人李作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