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福合犯贪污罪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12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福合,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徐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曾任徐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综合处科员、副处长,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福合犯贪污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7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本院根据查询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622元。被执行人亲属至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的亲属自愿向本院缴纳了赃款21000元。本院已将上述赃款上缴国库。本院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亲属也缴纳了部分赃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