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某、拓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拓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拓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辉,住所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拓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拓新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但不予以处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84045.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