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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124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主要负责人:吴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冯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