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永与张国中、贾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张国中,贾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450号原告:李永,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艳,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国中,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贾凤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张国中、贾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