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益彪、郑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益彪,郑琨,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财保9号申请人:郑益彪,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申请人:郑琨,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本科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申请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东庞东庄村东南。机构代码证号:91130523MA07T2EY4J。法定代表人:郑伏生。被申请人: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107国道龙海家园南边西侧。机构代码证号:91130523MA08TKW784。法定代表人:郑伏生。申请人郑益彪、郑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现在被申请人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放的河北省资源交易中心给付被申请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款中原内邱县恒盛煤矿九万吨的部分产能置换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称,2002年成立内邱县恒盛煤矿,原有股东8名,二申请人系股东,共占股50%,后内邱县恒盛煤矿与内邱县永兴煤矿合并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将产能转让给陕西省煤业公司,现陕西省煤业公司通过河北省资源交易中心将部分产能置换款转入被申请人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账户,通过该账户给付另一被申请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二申请人系原内邱县恒盛煤矿股东,对此款项享有权利,为保护二申请人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放的河北省资源交易中心给付被申请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款中原内邱县恒盛煤矿九万吨的部分产能置换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身份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益彪、郑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丘县立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河北省资源交易中心给付被申请人邢台新兴通泰矿业集团内丘复生煤业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款中原内邱县恒盛煤矿九万吨的部分产能置换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益彪、郑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