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朝钧与阚耀伟、张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钧,阚耀伟,张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689号原告:张朝钧,男,1935年5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胜明,北京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耀伟,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宇,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钧与被告阚耀伟、张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原告张朝钧之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朝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隋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