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水枝、高知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水枝,高知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34号申请人:王水枝,女,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高知环,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王水枝诉被申请人高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水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知环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水枝以登封市嵩阳路与南环一路交叉口西北角嵩景花园12号楼1单元10层1002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水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知环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登封市嵩阳路与南环一路交叉口西北角嵩景花园12号楼1单元10层1002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水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