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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晶与周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晶,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708号申请人:吴晶,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松,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吴晶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松名下价值155544.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X号X-X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松名下价值155544.11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1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297.72元,已由吴晶向本院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