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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660号原告:卢某,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林某,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卢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与被告林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陈胜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