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3416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某,男,1954月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致使我们感情破裂,为此,我要求离婚。我们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二、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辉 更多数据: